1、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各类登记表和附送的资料并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初审后视不同情况处理:
a)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各类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当场核发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核发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的,则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b)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各类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c)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先予受理,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待核查后再核发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d)属地分局认为需要进行核实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
2、审查、核准
按税收征管范围确定设立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户的属地分局,确定税款的收款国库和收入归属,并按税收征管范围确定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可以对设立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对其填报的各类登记表内容的真实与否;核对填写其地理位置、街道门牌、征管方式、国税登记管理信息,按纳税人申请内容确定申报征收方式、隶属关系、经营管理行业及纳税人纳税类别。
3、证照核发
(1)下列情况核发税务登记证:
a)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b)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2)下列情况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b)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c)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按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只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