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月坪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段小文同志任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刘鹏同志任县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盛雪九同志任县机关事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政府办副主任职务;
刘宜辉、方松同志任县机关事务中心副主任;
陈丽军同志任县大数据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龙满江、康景泉同志任县大数据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左芳蓉同志任县大数据中心八级职员;
唐国红同志任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刘志华、刘小江、李强华同志任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
尹适雄同志任县普惠金融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人社局副局长职务;
刘国勤、王小明同志任县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
左富先同志任县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胜、唐金萍同志任县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八级职员;
张飞生、刘子豪、左萍萍同志任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刘立明同志任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清贤同志任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七级职员;
刘建朝同志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兼);
左新华同志任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县住建局副局长职务;
郭发龙、李康、邹武明、段富强同志任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贺江同志任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段志彪同志任县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八级职员;
刘林云同志任县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汪元明同志任县教育考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型辉同志任县教育体育发展中心副科长级干部;
汤清卫同志任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
刘强华同志任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主任;
夏洪涛同志任县社会保险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贺香春同志任县社会保险中心八级职员;
王华安同志任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免去其县垦殖场场长职务;
贺水和同志任县住房保障中心副科长级干部;
龙芳同志任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主任;
刘德祥同志任县水资源保护利用中心主任;
左晓斌同志任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主任,免去其县农业科技示范园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尹兴华同志任县文物保护中心主任;
陈莉君同志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周晓峰同志任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刘义华同志任县应急救援保障中心主任;
黄明明同志任县森林保护中心主任;
汪志冰同志任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稂爱华同志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刘晓斌同志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小玲同志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八级职员;
赵莹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局长;
段晔峰同志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龙晓一同志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主任;
王军华同志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副主任;
刘东水同志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副主任,免去其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金清亮同志任县人社局副局长;
龙智蓉同志任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唐红华同志任县第二中学校长;
段静同志任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副主任;
肖自庆同志任县农业科技示范园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肖小辉、曾波同志任县七溪岭林场副场长(试用期一年);
尹忠善同志任县七溪岭林场八级职员;
邹馨同志任县七溪岭林场八级职员,免去其县七溪岭林场副场长职务;
免去罗忠光同志的县防汛办主任职务;
免去贺忠壮同志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刘炜同志的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刘立生同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局长职务;
免去王敏杰同志的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马龙生同志的县项目办主任职务;
免去唐金华同志的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职务;
免去欧阳爱琳同志的县蚕桑办主任职务;
免去贺永辉同志的县政府办副主任职务;
免去颜建敏同志的县城投办副主任职务;
免去马小健同志的县建筑设计院院长职务;
免去文鸿华同志的县第二中学校长职务;
免去尹春明、贺利中同志的县防火办副主任职务;
免去龙相斌同志的县林业利用外资项目办主任职务;
免去周正平同志的县环卫所所长职务;
免去汤文清同志的县农业科技示范园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涉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职务(职级)调整的人员,其改革前的原任职务(职级)自然免除。
2021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